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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海关总署发布最新公告,部分仪器进口可免税 (2)

研究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前款规定的上述单位进口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限制在合理数量内。
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八、违反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九、接受捐赠进口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
十、上述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2.实验用材料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
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寓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九)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娶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八)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
(九)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五)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六)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七)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八)电生理设备;
(九)其他。

附件2

实验用材料

一、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二、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三、研究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四、科研用的电子材料、特种金属材料、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五、实验或研究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
六、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七、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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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都教育局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0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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