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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1)

作者: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08-04-18 03:12:00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部产[2000]1067号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一式四份,附软盘或光盘一份。

  2.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集成电路产品申报说明书及有关资料一式三份,附软盘或光盘一份。同时,企业应按照集成电路产品申报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网页,并链接到WWW.CHINAICIP.COM。

  3.按规定缴纳认定手续费。

  二、受理

  1. 认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收企业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软盘或光盘。

  2. 认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收产品认定申请表、集成电路产品申报说明书及有关资料、软盘或光盘,并检查产品是否上网公布。

  3. 认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核实财务收费,并开出发票。 发出回执(含受理号)。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形式审查

  1.集成电路企业形式审查是《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中第一道审查,它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申请单位的申请是否具备提交专家审查条件。

  2.可以提交专家审查的条件是:

  ⑴申请单位是《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⑵申请单位提交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并按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⑶申请单位要有一定的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等经营情况需提供审计报告复印件;

  ⑷申请单位上年度自主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含自行开发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下同)销售收入与接受委托进行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的营业收入之和超过该单位上年收入总额的30%,并提供本单位由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出具的证明资料;

  ⑸按要求提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形式审查由认定机构确定的形式审查员负责办理。

  4.形式审查员应将其审查结果填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形式审查表》,并签字负责。

  5.若在形式审查中发现申报资料不够完备,且通过补报必要的材料可以进行形式审查时,认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原申请单位补报有关材料。

  6.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由认定办公室将申请单位的全部申报材料连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形式审查表》一起送专家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由认定办公室进行汇总,并在专家审查时提供综合性的情况报告。

  7.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不论审查结果如何一律不予退还。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专家审查

  1.专家审查是《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中第二道审查,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享受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中相关优惠政策的条件。

  2.专家审查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审查。

  3.专家审查由认定机构设立的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进行。

  4.每个被审单位至少有两位专家分别对其全部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阅,并各自填写《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专家审查表》,再送交专家委员会(小组)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出席评审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的合格票数即为专家委员会(小组)审查合格。

  5.每次专家委员会(小组)的审查结果均需形成书面材料,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后交认定办公室。

  6.专家委员会(小组)对认定办公室提出的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综合报告没有异议,即登陆备查,并由认定办公室向原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7.专家审查一般每季进行一次。

  五、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审查

  1.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审查也包括《办法》中规定的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两个程序,产品审查的步骤和任务与企业审查类同。

  2.集成电路产品的申请条件是:

  ⑴提出集成电路产品申请的单位必须是已被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正在申报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也可同时申报);

  ⑵提出申请的集成电路产品必须是申请企业自行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包括集成电路设计软件);

  ⑶申请享受国务院18号文第48条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产品,必须是境内确实无法生产而委托境外加工的,并需提供《办法》第十条所要求的材料。

  3.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已被认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有效证明(正在申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单位也可与企业申报材料同时申报);

  ⑵填写完备的《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⑶申请产品自主设计的证明(专利、布图登记或其他有效知识产权证明资料)或接受委托设计的合同书;

  ⑷《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申报说明书》,同时,企业应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网页,并链接到网站上公布;

  ⑸申请享受国务院18号文第48条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产品,需另外提供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在境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以及在境外加工的合同复印件。

  4.集成电路产品审查方法:

  ⑴集成电路产品的形式审查参照集成电路企业形式审查方法进行;

  ⑵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实行自动登记、社会监督制度"的要求,认定办公室将在《中国电子报》上对申请4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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